新型显示技术及应用集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上海大学) 开放基金管理条例



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促进项目负责人利用本实验室的科研条件开展研究工作,对本基金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凡得到本基金资助的项目,均须填写《新型显示技术及应用集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上海大学)资助项目任务书》,经本实验室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该任务书起合同作用,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改任务书的内容,本实验室按任务书的内容检查项目的研究进展和完成情况。

二、当上述任务书得到本实验室认可后,依照确定的资助金额分年度划拨经费。项目结束或终止时所余经费应上缴本实验室。

三、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年一次向本实验室提交《新型显示技术及应用集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上海大学)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项目结束时必须认真填写《新型显示技术及应用集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上海大学)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并按其中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四、本基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与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专用小型仪器购置费、仪器设备租用费等)、学术活动费(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和调研费、研究人员津贴及雇用临时工费用)、使用本实验室内部的公共设施和大型设备应交纳的维护运行费与折旧费、水电费与管理费、公共性开支(如出版印刷费、会议费、评审费等)。

五、自带经费的研究人员来本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可按优惠价格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和设备,具体规定详见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经费的使用办法参照上海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凡利用本基金完成的项目在发表论文、鉴定成果和申报各类奖励时均必须注明“新型显示技术及应用集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上海大学)开放基金资助项目”或“The Project supported by the Key Laboratory for Advanced Displays and System Applicat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Shanghai University)”。对本基金项目所取得的专利、经济效益等其它成果也须及时告知本实验室(写进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项目总结报告)。

七、实验室主任应经常检查开放基金课题进展情况,如发现原研究计划不能实现时,有权调整、暂停或取消所资助的项目。